| 一、作为本级政府价格管理和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方针。监督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上级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规章,行政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按照价格法规赋予的职权,负责价格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经营者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协调工作,处理有关价格的争议案件。
三、按照国家定价目录,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引导和适度监控。
四、建立价格监测系统,监测、分析商品、服务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变动趋势,做好农产品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应对突发价格事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价格内主管部门提供价格监测变化报告。
五、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积极开展价格咨询和从事价格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六、组织领导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积极推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建立价格诚信体系,指导群众性义务物价监督检查组织工作。
七、接受人大监督,承办人大、政协有关价格、收费问题的意见、建议和提案。积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八、做好区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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